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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

提供者:  来源:保定市优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5-26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注意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应当包含在预评价报告中”。

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对人员配备有何要求?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有何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电离辐射标志应设置在哪些位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发生何种事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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